青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

青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9408M,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边献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094602132T,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和政县三合镇胡家村滨河路入口处div>

法定代表人张仲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12月10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诉讼费10588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2349号执行案件剩余案款40000元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志峰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唐文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