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骏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骏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6民初18966号
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莹。
被告:上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勖。
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30元,由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陆维溪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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