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1民初862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天明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九龙山种马场(原看守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申请人:舒兰市天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粮食5号楼。
法定代表人:耿根兄,该公司经理。
**与吉林天明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舒兰市天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兰市天利实业有限公司在镇赉县农业农村局债权存款36万元申请查封;对被申请人吉林天明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存款114万元申请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舒兰市天利实业有限公司在镇赉县农业农村局债权存款36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天明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存款114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洪伟
审判员韩丽丽
审判员潘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