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7037号
原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商品交易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朱仕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