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1692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商品交易中心第F幢三层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7825043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