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1692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商品交易中心第F幢三层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7825043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