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809号
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20330。
法定代表人:江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平,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系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23号2幢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304984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邵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