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220号
申请人: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华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4JX2XW。
法定代表人:周树平。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30498447。
法定代表人:王树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