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

8220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22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华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4JX2XW。
法定代表人:周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华,江阴市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30498447。
法定代表人:王树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臻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815元(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恒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