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白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5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雄,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关于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责任:一、被告白雄向原告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8,7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1,018元及公告费650元,共计1,668元由被告白雄负担;三、承担本案执行费656元。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