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北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5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南北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白雄,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佳,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关于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南北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雄、***、*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责任:一、被告武汉南北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4,396元;二、被告武汉南北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4,396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计至于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白雄、***、*佳对被告武汉南北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及公告费650元,共计3,038元由被告武汉南北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雄、***、*佳连带负担;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