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310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园X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路XX园XX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朝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7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被申请人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700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217005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310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76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