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239号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朝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7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被申请人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700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217005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239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7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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