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01号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36号金地园1**14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南***园项目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04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700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续冻结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