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01号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36号金地园1**14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南***园项目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04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700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续冻结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