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009号 申请人(原告):西安东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17005元的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3767号民事裁定,以(2021)陕0104执保310执行裁定于2021年3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217005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 2022年3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17005元资金,本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3767号之一民事裁定,以(2022)陕0104执保239号执行裁定于2022年3月15日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217005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 2023年3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已查封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217005元,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0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林 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