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

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与顾广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3民初780号
原告: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
法定代表人:冀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生,住址不详。
原告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法退还原告和顺吉
安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