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
法定代表人:冀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阳光占乡***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威,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34793.41元、本院案件受理费1498元及申请执行费1921元,共计138212.41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8212.41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