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

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牛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

法定代表人:冀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阳光占乡***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威,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34793.41元、本院案件受理费1498元及申请执行费1921元,共计138212.41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8212.41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