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81民初1556号
原告:高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郜保文,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
法定代表人:冀波,任执行董事。
原告高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2019年7月1日,原告高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9元,减半收取1854.5元,由被告和顺吉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程建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丽娟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