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769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正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小学路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N56E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正大,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莞市宏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振兴三街129号正成步行街6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EB49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莞市正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宏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67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宏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宏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因本案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宏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