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即民初字第65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