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1636号

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邮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1291690260。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二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205H。

法定代表人:邵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坚,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城北二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175U。

法定代表人:宋泽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坚,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朝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