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1636号
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邮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1291690260。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二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205H。
法定代表人:邵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坚,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城北二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175U。
法定代表人:宋泽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坚,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朝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