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54号
原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175U,住所地荣成市桃源街道办事处凯旋山海颐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宋泽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坚,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彬,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205H,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城北二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邵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发,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芳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