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4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纺织针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92号粮贸大厦办公楼10楼。
法定代表人:杨成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祉添,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B栋6-7层。
法定代表人:刘雅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纺织针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民法院(2020)湘01民终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富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康通公司提交的《会谈纪要》的合法性、真实性事实认定错误。《会谈纪要》无纺织公司盖章,无法定代表人王坚参会,无法体现湖南省纺织针服公司有参与此次会谈,该纪要无法体现省纺织针服公司的公司意志;《会谈纪要》所列的参会人员不真实、不明确,有违事实;《会谈纪要》所记载的日期2月6日并非真实签署日期,康通公司将原真实签署日期9月18日倒签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会谈纪要》为复印件,真实来源不明。2.即使工作人员杜春晖、毛志平两人在《会谈纪要》上有签名,该行为也不代表表见代理,康通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将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由纺织公司承受。3.原审法院判决湖南省纺织针服公司承担康通公司在合同期内的装修改造损失310037.49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双方未达成续约合议,康通公司仍违约拒不返还租赁物,应按市场支付房屋非法占有费。综上,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依法改判,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康通公司提交意见称,2017年2月6日签署的《会谈纪要》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杜春晖系省纺织针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副书记,分管工会、纪检和仓库租赁工作,其在《会谈纪要》签字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省纺织针服公司承担。2.湖南省纺织针服公司时任总经理张秋波亲自组织《会谈纪要》洽谈过程并知晓内容。3.杜春晖一审出庭作证,杜春晖在与康通公司协商过程中,始终向公司以及董事长王坚汇报,并得到同意,签署《会谈纪要》前,也向王坚汇报过内容。4.二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对于张秋波和王坚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张秋波和王坚未出庭作证,且属于再审申请人的职员,与再审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且被申请人提交了张秋波和王坚的多份谈话笔录,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调查笔录内容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提供该证据一方的证言可信度较高。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会谈纪要》能否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日到期,但康通公司实际占用涉案场地至2019年7月27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之间双方是否对租赁事宜形成了新的合意,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康通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形成《会谈纪要》,系对双方权利的重新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会议纪要》有效证据充分。《会议纪要》由湖南省纺织针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杜春晖签字,杜春晖并出庭作证,而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拟否定《会谈纪要》效力的对毛志平的调查笔录中,毛志平并未否定参与过租赁事宜的协商会,对杜春晖参与协商会的事情亦未予以否定,故《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应予认定。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会议纪要》的时间倒签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时间并不影响康通公司损失的认定。根据毛志平的调查笔录,毛志平称《会议纪要》系2017年9月18日补签,本案审查过程中,康通公司也承认《会议纪要》上的时间确实有误,但《会议纪要》载明,康通公司可以先行更换电梯,并根据需要进行装修、采购设备,而原审认定康通公司的装修改造的相关损失多是发生在2017年2月6日至9月之间,即使《会议纪要》是2017年9月18日形成,亦并未否定康通公司的先行装修行为,故原审依据《会议纪要》认定双方形成了新的租赁合意,再审申请人提前终止协议构成违约,并需赔偿康通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蒋 琳
审判员 彭春玲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