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湘0102民初13960号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3960号
原告: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雅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向阳镇向氮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橙,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合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饶胜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万友
书 记 员 谭 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