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396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市。
被保全人:**创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圣城街道文圣街以南幸福路以西金色年华沿街商铺**楼**。
法定代表人:王南南。
被保全人:山东亨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营里镇袁刘村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刘希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创盛广告有限公司、山东亨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771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创盛广告有限公司、山东亨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71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