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楚楚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楚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楚楚文体玩具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扬州市楚楚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居间合同涉及的内容仅仅是居间介绍和服务而给付报酬,并非肯定涉及不动产,居间合同标的物亦非不动产,仅是租赁服务。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与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居间协议书》的内容显示,双方就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后街房里巷8号楼物业投标承租事项达成协议,本案所涉物业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因此可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扬州市楚楚文体玩具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