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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楚楚文体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楚楚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大道南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悠家联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安定里17号201房。
上诉人扬州市楚楚文体玩具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3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该案是合同效力确认之诉,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标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湾东路广雅后街坊里巷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