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02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明北路****楼****,身份证号:4127011961********。
被执行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六一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0072583465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602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有限电视台院2号楼2单元3层302室的产权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