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02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04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六一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602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有限电视台院1号楼2单元3层303室的产权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