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六一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诉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川汇区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7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4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周口国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顺增
审判员舒红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