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964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