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964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