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高新区云道建筑设计工作室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民终2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9层1938号。
负责人:赵晓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欢,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东,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区云道建筑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锦韵路533号5栋12层1203号。
经营者:付刘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玉,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246号1栋1单元9楼901、902、903号。
上诉人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新区云道建筑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云道工作室)、原审被告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宏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2157号民事判决,驳回云道工作室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关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是否欠付款项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202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康定建西万合城项目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分包协议》(以下简称《分包协议》),依据第3.2条、第5条之约定,双方约定的174000元并非仅是康定建西万合城概念性方案设计的事务。由于康定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西房产公司)终止了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的继续合作,云道工作室实际只提供了概念性方案设计服务,该服务仅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故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即174000元。然而一审未以双方之间的协议为依据,在结合了几名自然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后便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不应超过《建西万合城建筑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中的内容,从而判定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支付款项。一审的该判定内容与《分包协议》内容不相符,无事实依据。
云道工作室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同创宏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意见。
云道工作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同创宏业公司及其一分公司连带向云道工作室支付服务费1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同创宏业公司及其一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发包人建西房产公司与设计人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康定建西万合城概念性方案设计,设计费20万元。2021年4月21日,建西房产公司向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转账20万元。
2021年4月27日,云道工作室向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开具发票174000元,备注:项目名称康定建西万合城。2021年4月29日,委托方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甲方)与协议分包方云道工作室(乙方)签订《分包协议》,约定:甲方承担了康定建西万合城项目的设计任务,鉴于该项目工期要求紧,为保证该项目设计任务的时效和质量,甲方决定将该工程除主体部分外的设计工作分包给乙方完成;工程名称为康定建西万合城项目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内容为本项目的初步设计、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174000元作为乙方的全部设计费,甲方根据收款及乙方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情况支付乙方设计费,乙方给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日,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向云道工作室转账5万元,附言:技术咨询费。
2021年6月17日,建西房产公司向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出具《告知函》,内容为:我单位与贵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委托贵公司承担我公司康定建西万合城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工作,现合同约定中的概念性方案设计工作已完结,合同约定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费20万元款项票据均已支付结清,我司不使用贵公司所属资质在康定建西万合城项目方案报规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中。
一审又查明,2021年,云道工作室合伙人曾杉、财务人员车工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工作人员姜莲红、佘工通过微信沟通相关事宜。
1月25日,曾:“我最近新签下康定最大的房产项目大概20W平米,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和勘察设计一并统筹,业主交了土地款后就催进度,工作强度有点大。我还是想好好找你合作下,我已经没精力了,需要事业合伙人来发展。”姜:“等你这两天有时间,我们见面一起商量”。
2月24日,曾:“姜院长,你那边人员的架构现在是什么情况,我如果有项目挂你平台,我是看自己的队伍来做,还是你的人来做项目。”姜:“我这面有人可以做,有自己的结构队伍。”曾:“康定的合同我还没签订,现在要变都来得及,如果我们达成合作有个共同目标,我拿项目这边挂,有个好处就是创始阶段的每年管理费压力会小很多。”姜:“可以,等我明后天再去你那找你,我们详细聊,把这些事情定下来”。
2月25日,曾彬向姜莲红发送康定户型、总图及体块资料,并称:“景观设计我也一起签订了。”姜:“康定项目合作报价如下:1.按照合同额的5%作为管理费及收取合同额的8%开票税金。2.施工图设计:7元/平方米,设计内容范围:建筑、结构、水、电、暖施工图设计、不含建筑绿建、装配设计。”曾:“收到”。
2月26日,曾:“客户都在,我咨询个事情,你现在用的资质有幕墙设计资质没得”。
2月27日,姜莲红向曾彬发送业务范围截图,并称:“我这建筑甲级就备注可以有幕墙设计,就可以做。”
3月23日,曾:“康定的合同我们准备一下电子版发给我下,我这几天准备跟甲方签合同”。
4月18日,姜莲红向曾彬发送“康定项目设计合同——同创版”,并称:“这个合同后面的收款付款比例你自己调,自己改这个,后面那个东西不一定适合你这个项目的,比如说你定金收好多,包括方案提交付好多,你就是按照自己那个改一下。这个只是一个大概的模板。”曾:“好的,我还有调调,这两天就去把合同签了”。
4月21日,姜莲红向曾彬发送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曾:“10分钟后到账20万元设计款”。
4月22日,姜:“你那面要我这面给甲方开票不?”曾:“要,我下午落实了再说。昨天他们说先打钱,但是我不知道钱打没有,如果没打钱我再落实一下,或者是要开票过去才打钱,我要问一下。”姜:“钱一直没收到,我让财务查了。如果开票你告诉我,这面马上安排。我看你工作做了很多了,可以收款了,要不然你的风险有点大。”曾:“是的,昨天价格谈好了,我马上理合同,今天弄好准备盖章送过去给他看,没有问题的就盖章,开票就送过去。”姜:“好的,你那面弄好了告诉我,我直接盖章开票寄走”。
4月23日,曾:“你帮我看一下那个钱转没有,如果没转的话,我今天就去协调一下。”姜:“到了,下周上班我这面和你下面小车对接办理转款”。
4月26日,车:“除了公章还需要什么?”佘:“就带上公章,其他的过来填写。你们公司账户那些你知道嘛,需要填写公司账户信息。”车工发送营业执照和账户信息截图,并称:“这个吗?”佘:“你们可以开设计费吗?我们是小微企业开普票,你们是去代开发票还是自己开?”车:“普票自己申请了开,设计费可以开。”佘:“我们需要普票,那你先过来办理分包协议走流程。”车:“好的”。
4月27日,佘工发送开票信息等,车:“麻烦跟姜院长确认一下金额是不是178000呢,我们这边好开票。”佘:“跟姜总核实了,最开始的时候姜总跟曾总说的这个项目是13%,如果施工图拿给我们做就是11%,因为是我们做的施工图不存在审图费,如果是其他团队画的施工图是总公司要求收我们2%的审图费,这个2%也是给总公司交了,所以现在按照13%支付”。车:“我跟曾工讲一下,那金额就是174000,你确认一下呢。”佘:“你曾总确认哈。”车:“他说是,那没什么问题我们这边开票了。”佘工发送“项目分包流程”资料,车工发送“分包协议”、“同创成都一分公司分包提款单”并称:“这俩文件填好了你看行不行,可以的话我就打出来盖章了,你看下有没有需要修改的。”佘:“备注里面写上项目名称:康定建西万合城”。
4月28日,姜莲红发送“康定建西万合城设计合同”,并称:“你看一下。”曾:“我看了,可以的”。
车:“我把票和分包协议闪送给你,麻烦你尽快先帮我们申请支付设计费,昨天曾工去那边你们说节前只能付5万元出来是吗?我昨天过去那边还有后面一直问开票的事情,都没人跟我讲过这事呢,票我是全部开出来了的。”佘:“你开了也无所谓,一样的。我们也要走流程,都是统一周一对外支付,其他时间不支付款项的,以后提款就要按照我们公司要求时间来走流程。在提款前你自己准备好资料拿过来就行,我们公司流程走完了就支付。你们的主合同签好了要给我们原件2份。”车:“可以的。我们要今天过去谈合同,麻烦给我一个合同编号。”佘:“是甲方先盖章还是我们公司先盖章,合同编号等甲方盖完章回来再填写”。
5月6日,车:“我们的设计费剩余的124000元下周一可以付吗?”佘:“总公司在问合同的事情,你们那边和甲方签了没有?”车:“还没签,曾工太忙了”。
5月26日,佘:“你们那个合同曾工还没有签呀?”车:“快了吧。”佘:“就是给我们补一个20万的概念方案的那个合同嘛。”车“嗯嗯”。
5月27日,车:“给你们补的合同,明天甲方盖了章发快递过来,我们的钱周一可以付吗?合同要么就明天拿到,要么就周末拿到,周一我给你拿过来。”佘:“那个合同就是20万的概念方案合同哇?”车:“对,曾工今天拿过去康定,周末忙的没去得了。”佘:“好的”。
5月31日,佘工发送“(概念方案)康定建西万合城设计合同——同创版”,并称:“看下,没有问题我就打出来盖章了。”车:“打出来吧,合同盖完章先给我,票曾工过去问清楚再开。”后车工发送“建西地产公司开票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聊天记录曾彬“我最近新签下康定最大的房产项目大概20W平米”、“你现在用的资质有幕墙设计资质没得”、“康定的合同我们准备一下电子版发给我下,我这几天准备跟甲方签合同”以及姜莲红“我这建筑甲级就备注可以有幕墙设计,就可以做”、“如果开票你告诉我,这面马上安排。我看你工作做了很多了,可以收款了,要不然你的风险有点大”等内容可以看出,云道工作室系借用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相关资质以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名义与建西房产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从聊天记录佘工“你们那个合同曾工还没有签呀”、“就是给我们补一个20万的概念方案的那个合同”及车工“曾工今天拿过去康定”等内容可以看出,《设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为曾彬将合同交给建西房产公司盖章后再交给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盖章。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对此知情并认可,确定费用为13%,此与聊天记录姜莲红“康定项目合同报价如下:1.按照合同额的5%作为管理费及收取合同额的8%开票税金……”、佘工“最开始的时候姜总跟曾总说的这个项目是13%,如果施工图拿给我们做就是11%……如果是其他团队画的施工图是总公司要求收我们2%的审图费,这个2%也是给总公司交了,所以现在按照13%支付”、车工“那金额就是174000”等内容,以及《分包协议》约定的金额“174000元”一致。因此,云道工作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签订《分包协议》,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三条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上述合同无效。
从合同内容来看,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与云道工作室签订《分包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承担了康定建西万合城项目的设计任务……将该工程除主体部分外的设计工作分包给乙方完成”,也即是说《分包协议》系基于根据建西房产公司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内容。从合同价款来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20万元,《分包合同》约定金额174000元。因此,《分包协议》合同内容不应超出《设计合同》项下内容。根据建西房产公司向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内容,建西房产公司确认《设计合同》中约定的概念性方案设计工作已完结,则《分包协议》约定内容亦应完成,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应支付剩余费用124000元。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作为同创宏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同创宏业公司应共同承担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上述责任。云道工作室主张同创宏业公司及其一分公司连带承担责任,系对法律责任理解错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创宏业公司及其一分公司辩称云道工作室仅完成概念性方案的设计服务但未能明确云道工作室未完成服务的内容,且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此项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云道工作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同创宏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云道工作室支付124000元;二、驳回云道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同创宏业公司、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向本院举示以下新证据:1.康定市2021年第一次规委会方案审定通知单,拟证明业主方建西房产公司已使用了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名义进行报规,20万元并非仅是概念性设计费用,还包括了配套设施费。由此证明其告知函系单方作出,内容与实际不符;2.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建西房产公司支付20万元的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备注的用途为建西万合城项目设计预付款,而非概念性设计款。因此该20万元并非是告知函中所述的概念性设计费。且转账时间与建西房产公司、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不吻合,不能证明该20万元就是设计合同中的费用,也不能证明该20万元就是分包协议中的费用。
云道工作室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且不属于新证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了云道工作室主张的事实理由及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对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是否采信,详见下文。
云道工作室向本院举示其与姜莲红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聊天中涉及到了174000元的问题,也提到了佘工。
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佘工确非其公司人员,也不能仅凭姜莲红的聊天内容就认定佘工是其工作人员,且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提及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本院对云道工作室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力详见下文。
双方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1年4月26日下午17时,云道工作室与姜莲红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如下:
云道工作室:姜院长,麻烦你这边喊行政或者财务尽快联系我把钱转了嘛,曾工这边节前有点急,全是过来要钱的。
姜莲红:好的,我让我们财务跟你联系。我让我们财务佘工和你联系。
二审中,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认可姜莲红系其工作人员,但只是普通员工。
本院认为,依据一审已查明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认定云道工作室系借用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资质并以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名义与建西房产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本院对该借用资质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云道工作室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其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属无效。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欠付设计费金额应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首先,即使初期建西房产公司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针对整个项目签订了设计合同,建西房产公司也曾按该合同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但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陈述案涉《设计合同》系事后补签,且形成于上述20万元转账支付后,故不排除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变更了原合同约定,即变更为由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仅就概念性方案完成设计工作。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亦不足以推翻《告知函》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其调证申请亦不予同意。在上述情形下,根据《分包协议》约定的“鉴于甲方承担了康定建西万合城项目的设计任务……将该工程除主体部分外的设计工作分包给乙方完成”,即云道工作室分包的设计内容系基于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与建西房产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分包合同》的设计内容也理应不超过《设计合同》项下的内容。其次,依据姜莲红的微信聊天内容“按照合同额的5%作为管理费及收取合同额的8%开票税金……”“我让我们财务佘工和你联系”、佘工的微信聊天内容“最开始的时候姜总跟曾总说的这个项目是13%,……,所以现在按照13%支付”与《分包协议》中约定的金额174000元一致,结合云道工作室已开具金额为174000元发票的事实,上述证据已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双方达成的合意为由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在200000元的基础上收取13%的费用,剩余174000元由云道工作室收取。结合建西房产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及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已支付5万元的事实,一审认定其还应支付1240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同创宏业公司一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四川同创宏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李玲
审判员  龚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