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5574号
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时约定,若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的签订地是在郑州市××路与××街交汇处××广场××楼,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专属管辖案件,该合同的约定管辖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海涛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