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3898号
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9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增加的工程款671917元、经常补偿费40000元和硬装维修费17500元,及前述三项总额729417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双方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价格,应以实际发生的工程款为准。双方合同第三条最后一款约定,并不是明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增加签证变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提出了8次签证,被上诉人对非家具增加的清单和金额没有异议,应予认定;上诉人不认可评估意见书确定的家具价格,应当依据现有证据和行业规则,酌定合理的家具项目增加金额。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463200.8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1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工程地点:郑州郑东新区郑信路西,桑林路东,瑞风路南,金光路北。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合同。承包范围:(1)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包含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2)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物料的采购、制作、运输、摆场,具体部分包括(a)家具、艺术灯具、窗帘、地毯、床品、、地毯功能家具(台球桌、棋盘桌、电器类、影院座椅)等经甲方确认的软装方案配置明细表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注:饰品包括但不限于:绿植、挂画、艺术品、雕塑、展示品、摆件、挂饰、服装、餐具、花艺、书籍等。(b)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软装方案深化,并提供软装配置清单明细;在软装配置过程中,乙方更换家具、灯具款式时,更改相关款式需提前申报甲方,由甲方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不予认可。(3)所有软装部分(家具、灯具、饰品的定做、运输、摆场、保修等)包含在合同范围内,具体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三、合同价款:1、合同总额343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2931623.93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498376.07元)。本工程价款为保证方案清单效果的固定总价包干,(清单中遗漏方案中的清单项,后期不再增加费用),本合同价格为施工完毕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价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范围内的软装设备、材料、人工、长短途运输费、装卸费、机械、措施费、垂直运输费、成品半成品保护、垃圾清运费、施工用水电、调试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质保期内的维修、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合同价格不依照市场波动调整。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总价款包含后附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深化优化),图纸方案中遗漏项目由软装负责补充我方不进行价格调整,清单核对完成确认总价后,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图纸中遗漏项目由乙方负责补充,我方不进行价格调整;为满足甲方要求现场效果及搭配的调整更换除家具、雕塑以外的摆件、饰品、挂画等增加和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总金额15%以内的甲方不予增加签证变更,超过合同总金额15%的需双方协商走变更签证。四、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变更费用计算办法:工程变更、签证依据甲方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实行一单一结,变更、签证在30日内核算清楚,变更、签证超出两个月未办理手续、核对的,以甲方单方核算结果为准。具体办法如下:在报价清单中有与工程变更、签证相同(或相似)工程内容的报价时,工程变更、签证按照报价清单计入;在报价清单中没有与工程变更、签证相同(或相似)工程内容的报价时,乙方提出相应报价,由甲方进行确认。五、工程竣工结算:结算原则:以合同总价与符合要求并经甲方最终认可的变更、签证造价总额进行结算;即结算价=合同价+优惠后的变更、签证造价(所有变更签证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入结算)……七、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并下发书面开工令之后,乙方正式开始软装部品加工制作及采购之前,乙方提供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的预付款。2、装饰物进场前、甲方到货物加工厂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3、软装工程全部完成并摆场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后,甲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完成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4、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金,工程免费保修期二年,二年内除人为损坏原因外均由乙方免费负责维修。二年后,保修期内维修及时,无违约行为,一次性无息结清剩余质保金。5、在合同约定的每次付款前10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及同等金额的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支付95%的工程款之前乙方应提供结算总价款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工程验收和保修:……(二)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为本工程提供两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十二、违约责任:……(二)逾期付款的,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支付,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催告后21个日历天内按约付款的,不须向乙方支付利息;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催告后21个日历天内仍未付款的,逾期部分款项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工期不因此而顺延……。 后为开票使用,原告又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1000元;与被告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滨河海棠华庭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29000元,后两份合同的总价即为第一份合同的总价。 2017年12月20日,被告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0%预付款102.9万元;2018年5月10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50%进度款171.5万元。 2018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增项总表,增项为:家私【负一层游泳池角几6件总价23285元(无合同内价格)、二层卫生间方几1件总价3712元(无合同内价格)】合计26996元,灯具【负一层红酒雪茄区吧台吊饰一组11270元(无合同内价格)、负一层走廊门壁灯2盏3040元(无合同内价格)、负一层男更衣室吊灯3个4320元(无合同内价格)合计18630元,负一层斯诺克室地毯1个6877元(无合同内价格),总费用为58803元。 201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增项总表,物品为FU01家私,数量20;PL01灯具,数量3;GH01挂画,数量3;备注:变更增项新增费用待沟通确定。 2018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增项清单,增项为:二层卫生间镜饰1件5360元,总费用为5360元(无合同内价格)。 2018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艺术品清单,包括二层梯厅装饰圆桌艺术盆景摆件真柏33500元,负一层地下大堂服务台盆景摆件罗汉树29500元,合计63000元(无合同内价格)。 2018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游泳池坐垫清单,包括坐垫18个,单价1960元,总价35280元(无合同内价格)。 2018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窗帘清单,合计13个,总价31479元。 2018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游泳池壁饰清单,负一楼游泳池壁饰39800元,合计39800元(无合同内价格)。 2018年5月15日,原告制作配饰方案增项总表及清单,其中:FU01家私317700元(包含FU13自动麻将桌2张、FU22餐桌1张、FU42餐桌1张、FU50餐桌1张)(变更),PL01灯具46585元(变更),GH01挂画33910元(新增)。该清单未经被告方签字认可。 2018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显示:关于紫藤花苑会所软装进场事宜,现有如下问题需要贵司协调解决:我司软装货物已到达现场,但现场硬装地板没有贴好、进场通道没有清理,我司软装货物无法卸货进场安装。希望贵司能帮助协调现场,今日完成硬装地板、保洁工作及进场通道问题,确保明天软装货物能卸货进场安装。请贵司协助我司解决上述问题,若今日未完成,导致软装货物二次进场,产生的二次进场费用需由贵司承担。 2018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显示:……2、应贵司要求,我司所有软装家具已拆包,但现场硬装仍在施工,导致我司软装货物无法安装摆放,请贵司协调现场,今天完成硬装施工和现场保洁,以便我司工作安排。在此期间,如造成软装家具损坏、丢失等情况,我司概不负责。3、因现场硬装未撤场,导致软装货物需二次进场,产生的误工费、二次搬运费、进场费预计40000元,此部分费用需由贵司承担,请贵司知悉……。 2018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显示:关于紫藤花苑会所,非我公司原因产生的问题点及相关维修费用已整理统计表出来,详见附件《紫藤会所问题(非乙方原因)维修费用汇总》,其中部分问题我司已处理好,为处理问题设计工程量较大,如需我司安排维修,请贵司明确回复我司,我司会全力配合处理。 201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配饰方案窗帘清单,包括窗帘8568元(无合同内价格),椅子26280元(无合同内价格),运费、包装费、搬运费、安装费6000元,税金4493元,合计45341元,优惠价格4万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开具发票通知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签的《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工程已施工完毕,暂未办理结算手续。经我司确认,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贵司该工程合同款项的15%,即514500元,请贵司先开具等额的发票寄至我司,以便办理付款手续。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以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我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2018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514500元等额发票。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 2018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代表张佩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郑州亚新紫藤会所结算清单,连同增加项目等,总结算价为4161641元,但是被告一直未予确认。 2019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原告与贵司于2017年12月份签订的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原告于2018年6月份完成施工,贵司也验收合格并接收了该软装工程。合同含税总价款为343万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有多次有效签证,实际工程款为4161641元。贵司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发函,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5%,贵司没有实际支付。原告已于2018年8月份向贵司提交了书面的结算文件,贵司直到2019年4月份才给予回复,且几乎没有确认多次签证增加的工程款。贵司延期结算和付款,以及不承认有效签证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原告利益。综上,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5400元,并向原告重新作出包含多次有效签证的结算报告,并在原告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若贵司不予理会,原告将采取法律行动,向贵司索要拖欠工程款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019年5月10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发的律师函予以回复,内容为:我方于2019年5月9且收到贵司委托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段宏文律师寄来的编号为(2019)唐律民函字第162号律师函。函件就你我双方签订的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的结算及工程款支付,贵司提出如下几点,1、2018年8月份向我方提交书面结算文件,我司在2019年4月份才给予回复。事实情况是:2018年6月份软装工程移交中,餐桌、灯具、软装摆件等出现质量问题,贵司在2018年8月份才完成问题的处理(见验收移交单)。而且我方接到你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后,我司安排招采部、工程部、成本部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审核意见反馈给你们,要求贵司安排人员来我司当面核对,至今未见贵司安排人员来我司核对。2、你方于2018年7月份开具的95%的工程款申请,我方未予支付。事实情况是: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已足额支付合同价的80%工程款。因为交付质量问题你方一直在维修处理,而且施工过程中变更调整项较多。我司认为应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核对后按实际软装部品数量,出具结算确认单,支付95%的结算工程款。接函后我方领导已与你方史总电话沟通,望你方尽快安排人员来我司核对变更调整内容,完成结算金额确认。希望双方建立良好沟通,更好执行合同,履行双方义务。 2019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有关我司与贵司于2017年12月份签订的《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我司已完成工程施工(包括合同外增补部分),贵司也无质量异议。现我司有以下两点要求:1、关于结算问题,我司可考虑按照合同约定“除家具、雕塑以外的摆件、饰品、挂画等”做适当让步,但对于家具部分,请贵司按照实际增加工程量给予结算。2、贵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我司发函,见附件《开具发票通知函》,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我司该工程合同款项的15%,即514500元,贵司没有实际支付。2019年5月8日,我司发函要求贵司5日内向我司支付该工程款514500元,贵司至今仍未支付。烦请贵司于3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结算报告,并支付贵司承诺的工程款514500元,贵司逾期不提交结算报告的,视为贵司认可我方提交的增加项目的工程款。烦请贵司谨慎对待,积极履行。 2019年5月21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向其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作出回复,内容为:我方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贵司邮寄的关于紫藤花苑会所款项支付及结算问题的工作联系函。(函件无编号,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函件内容对有关我司与贵司于2017年12月份签订的《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付款及结算提出以下两点:1关于结算问题,我司可考虑按照合同约定“除家具、雕塑以外的摆件、饰品、挂画等”做适当让步,但对于家具部分,请贵司按照实际增加工程量给予结算。请予以澄清回复以下内容:关于结算问题,我司依据签订合同条款已完成你方上报的审核工作,并和贵司史总一起提出来请贵司核实的项目,贵方于我司审核意见未回复。贵司表述的“适当让步”也请贵司明确,我司一定会依据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约定办理结算。2、贵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我司发函,见附件《开具发票通知函》,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我司该工程合同款项的15%,即514500元,贵司没有实际支付。2019年5月8日,我司发函要求贵司5日内向我司支付该工程款514500元,贵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已足额支付合同价的80%工程款。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三条:软装工程全部完成并摆场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后,甲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完成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因双方针对结算未达成共识,结算确认书未签字认可,因此此项费用我司未进行支付。请贵司接函后三日内,安排人员来我司办理结算。请贵司依据我司反馈清单项尽快进行核实,回复事实意见,以便双方完成结算金额确认,支付贵司剩余工程款项。 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15%合同款,也未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现涉案项目已投入使用,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2018年4月14日双方签订配饰方案增项总表中变更项FU01家私,包含FU13自动麻将桌2张、FU22餐桌1张、FU42餐桌1张、FU50餐桌1张的变更价格存在较大争议,原告申请对上述五张桌子的价款申请鉴定。2020年8月27日,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涉案的FU13自动麻将桌、FU22餐桌、FU42餐桌、FU50餐桌市场价值为9938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969元。双方签订的合同所附郑州亚新紫藤会所软装方案配饰报价表配饰方案一家具清单,对上述物品的报价合计为8194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2017年12月11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总额343万元……十二、违约责任:……(二)逾期付款的,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支付,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催告后21个日历天内按约付款的,不须向乙方支付利息;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催告后21个日历天内仍未付款的,逾期部分款项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工期不因此而顺延。2017年12月20日,被告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0%预付款102.9万元。2018年5月10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50%进度款171.5万元。2018年7月9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开具发票通知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签的《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工程已施工完毕,暂未办理结算手续;经我司确认,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贵司该工程合同款项的15%,即514500元,请贵司先出具等额的发票寄至我司,以便办理付款手续;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以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我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2018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514500元等额发票,但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15%工程款514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利息以51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剩余5%质保金171500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满一次性无息结清,而根据2018年7月9日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开具发票通知函,工程已施工完毕,暂未办理结算手续,故保修期自上述通知函发出之日起算,已满两年,质保金171500元,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无息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增加部分的款项919700.81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三、合同价款……为满足甲方要求现场效果及搭配的调整更换,除家具、雕塑以外的摆件、饰品、挂画等增加和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总金额15%以内的甲方不予增加签证变更,超过合同总金额15%的需双方协商走变更签证,原、被告之间共发生7次签证,共增加款项273722元,即使加上被告方未签字认可的原告方2018年5月15日制作的配饰方案总表及清单中所列的灯具46585元、挂画33910元,增加款项才达354217元,为合同总价款343万元的10.327%,仍在合同总金额15%以内,按照双方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不予增加签证变更,而上述清单中所列的家具费用经鉴定为99385元,合同报价为81945元,多出部分17440元及利息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其中利息自评估意见出具之日即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此项过高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进场补偿费4万元及维修费175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因原告与该被告签订合同为开票使用,且该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故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5%款项即5145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51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质保金171500元;三、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合同增加款项1744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7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账号44×××58。案件受理费18298元,由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7352元,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46元;鉴定费4969元,由原告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4601元,被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紫藤花苑会所精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1、合同总额343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2931623.93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498376.07元)。本工程价款为保证方案清单效果的固定总价包干,(清单中遗漏方案中的清单项,后期不再增加费用),本合同价格为施工完毕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价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范围内的软装设备、材料、人工、长短途运输费、装卸费、机械、措施费、垂直运输费、成品半成品保护、垃圾清运费、施工用水电、调试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质保期内的维修、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合同价格不依照市场波动调整。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总价款包含后附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深化优化),图纸方案中遗漏项目由软装负责补充我方不进行价格调整,清单核对完成确认总价后,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图纸中遗漏项目由乙方负责补充,我方不进行价格调整;为满足甲方要求现场效果及搭配的调整更换除家具、雕塑以外的摆件、饰品、挂画等增加和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总金额15%以内的甲方不予增加签证变更,超过合同总金额15%的需双方协商走变更签证。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提出的非家具增加款项的变更金额为354217元,并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超过合同总金额15%须经双方协商变更签证的内容。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非家具增加款项354217元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该354217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后,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经评估涉案的FU13自动麻将桌、FU22餐桌、FU42餐桌、FU50餐桌市场价值为99385元。该价格评估意见书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虽对该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又未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故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家具价值为317700元被上诉人应予支付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进场补偿费40000元、硬装维修费17500元的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侯军勇
书记员  黄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