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4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96号2**8层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106LB5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新正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4层412-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824249P。
法定代表人:***。
**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正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200.56元(1.户名: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999********,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2.户名:河南新正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4116********,开户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正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200.56元(1.户名: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999********,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2.户名:河南新正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4116********,开户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
案件申请费1126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