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盛铝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鼎盛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1472号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鼎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鼎盛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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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