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491号
原告: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建业五栋大厦D座八层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FDM5OY。
法定代表人:苗振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铁,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延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田关镇滨河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7YDMK57。
法人代表:闫奎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2036436E。
法定代表人:宗清庆,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河南金地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段126号北晨名座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78073604。
法定代表人:胡才林,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源江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地元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兴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兴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杜继昌、田静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胡兴伟
审判员 杜继昌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