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玉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玉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31322.0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