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3民初2444号
原告:温州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26-48号2幢B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ALWQ7R。
法定代表人:周德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求旭,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渭安,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2元,减半收取5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如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