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755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二二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慈亨,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刘勇,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勇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汉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童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