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恢4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则克合镇。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第三人:西藏昌都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负责人:泽旺四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9日向西藏昌都市交通运输局送达了冻结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西藏昌都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国银行昌都分行营业部账户为内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