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恢430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30462M,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慈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3903.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