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30462M,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二二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慈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821元,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案外协商,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1执3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