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弘恒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5财保177号

申请人:浙江弘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M6YR5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风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CN3HC1L)。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弘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105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10520000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弘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