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10395号
原告: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36856303K,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鹏程路。
法定代表人:高友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CN3HC1L,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19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正辉。
被告: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92858931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锦园大楼4-5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
原告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玖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强丰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4元,减半收取计4287元,由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葱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祥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