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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风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M6YR5N。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代码91330328MA2CN3HC1L。
法定代表人:潘正辉。
申请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5407308.47元,利息1437664.98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标的金额6869973.45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合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945元与执行费61749.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1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453038元。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3038元。
2、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1年7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正辉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11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5303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12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人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