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4632号
原告:***,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浦,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92858931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锦园大楼4-5号。
法定代表人:赵诗华。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CN3HC1L,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19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正辉。
原告***与被告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陈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 晨
代书记员 李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