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3民初1000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CN3HC1L,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19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