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972号
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谢杨光。
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
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4元,由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寒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张渊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