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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CNNG28K。
法定代表人:吴存金。
委托代理人:吴斌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杭州信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PAYU06。
法定代表人:蒋益洁。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信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2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信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付案款5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7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益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杭州信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蒋益洁应于2021年5月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前往被执行人杭州信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卓信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反映该公司搬离该大厦,去向不明,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信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信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