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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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4865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沙头镇高浦村。
法定代表人:胡耀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聪,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728号徐兴大楼2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昌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计2528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长云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若珍